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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要有最低工资
作者:e68999 日期:2012-08-21 浏览
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统一提高到110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全市六区统一调整为11.60元。受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影响,今后厦门的加班工资最低计算基数、失业保险金待遇等将随之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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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要有最低工资

本月起,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统一提高到1100元。同时,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全市六区统一调整为11.60元。受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影响,今后厦门的加班工资最低计算基数、失业保险金待遇等将随之提高;此外,外来员工养老保险、外来员工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也将从今年7月1日起调整。

昨日,本报特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家、劳动工资处负责人吴目国执掌本报专线,现场解答“最低工资标准”相关政策及问题。

试用期也要支付最低工资

市民:我是一名合同制工人,跟单位签完合同后,单位说要有3个月试用期。请问,在试用期期间,单位给的工资如果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合理吗?

吴目国:员工在试用期也受最低工资标准保护。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因此,尽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必须执行国家关于最低工资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以进行举报,市劳动保障投诉中心受理举报劳动违法行为热线是5110656、5038040。

最低工资不含“包吃包住”

市民:我在工厂上班,当初与企业签劳动合同时约定,吃住由企业负责,每月工资1000元,包括社保和公积金。现在厦门最低工资标准调至每月1100元,企业认为每个月给的工资加上包食包住的费用,已不止1100元,因此不打算增加工资,这样对吗?

吴目国:按照国家及我省规定,最低工资不包括以下各项:(一)加班加点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四)企业或雇主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包吃包住属于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不能纳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范围。此外,实物及有价证券,如单位发给员工的劳保物品、餐票、电影票等,也不能作为计算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计件工资也适用最低标准

市民:我们单位是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像我们这样的情况,适用最低工资标准吗?

吴目国:实行计件工资制同样适用最低工资规定。目前,用人单位规避最低工资制度,常用的做法是采用计件工资制。个别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灌输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分配思想,并实行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的工资制度。极个别企业制定的工作定额标准过高,即使一般工作熟练、出满勤的正常劳动者,往往也很难达到标准,根据《最低工资规定》,这样的做法是不对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当然,那些故意“磨洋工”、在法定或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就不会受到最低工资标准的保护。

提成工资要有“最低底薪”

市民:我是房地产公司的销售人员,我们的工资主要是提成部分。请问我们这类销售人员,受最低工资标准保护吗?

吴目国:只要劳动者在工作时间确实提供了正常劳动,实行提成工资制的劳动者同样受到最低工资标准保护。

目前,在保险业、房地产经纪人等行业比较经常采用提成工资这种计酬方式。提成工资制运用不当,可能成为个别用人单位规避最低工资规定的又一伎俩。实际工作中,一些用人单位采用“无底薪”加“高提成”的形式对劳动者的工作计酬。对此,有些劳动者吃尽了苦头,他们辛辛苦苦工作了一段时间,最终所得可能无几,实际收入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按照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实行提成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其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只发最低工资要经职代会同意

昨天,不少市民问到这样一个问题:部分企业直接将最低工资标准当成了自己的工资标准——— 政府规定最低工资是1100元,那我就给员工发1100元。对此,吴目国表示,最低工资标准是国家规定的一个最低的保障标准,但不是企业的分配标准。企业不应将其等同于企业的分配制度,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企业支付的工资标准,也不能简单地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费的工资基数,更不能将最低工资标准分成若干部分,以其中一部分来计算加班费。对于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以最低工资为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原因确实需要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经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同意。